报 告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、需要报告的事项: 1、上级有关部门来协会检查指导工作; 2、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; 3、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协会工作; 4、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、转移、外借和账号借用的; 5、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; 6、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协会工作的; 7、涉及协会形象或协会工作的突出事件; 8、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。 二、报告方式: 重大事项发生后,实行逐级呈报制度。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;负责人向协会分管领导报告;分管领导向协会会长报告。情况紧急的,可直接向协会会长报告(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)。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,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(或会员单位)要及时告知。 三、奖励与处罚: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、部门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,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,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。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、部门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协会会长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,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。 1、隐瞒不报的; 2、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; 3、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; 4、设置障碍、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知情人打击报复的。 以上问题由协会会长责令有关部门(或会员单位)查处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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